[60]参见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一个方法论上的悬疑,《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第415页以下。
法学研究中的例如,语义分析方法之运用、法学体系之解析、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概念之阐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之评介、法律与科技法律与文化等法律外部性问题的论述,分别借鉴了西方有关法理学教材及论著,诸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25]、考夫曼和哈斯默尔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6]、魏德士《法理学》[27]、庞德《法理学》[28]、比克斯《法理学:语境与语境》[29]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30]、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31]、哈特《法律的概念》[32]、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33]、富勒《法律的道德性》[34]拉兹《法律的权威》[35]等的研究成果。二是教材编排思路、导语、题记、引言、正文、小结的秩序之美。
[52]法理泛在的新版教材处处闪现反思精神,比如对中国当代法学体系缺乏全球化思维的反思、对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的反思、对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反思、对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观的反思、对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反思、对法的效果大于法的安定性的反思,等等。诚如恩格斯所言: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再如,在第六编有关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论述中,大量删节了前几版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本身的论述,而着重论述法治与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政治(特别是民主政治)、文化(特别是当代中国文化)、社会(特别是和谐社会和社会治理)之间内在的关联性和相互作用。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疏而不漏的理论和知识格局为青年教师提供了积累教学经验的阶梯。
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思维是法理思维的重心,也是新版教材的显性特征之一。观照与反思不但提供了法理学研究的科学方法,而且找到了法理学的科学之途,即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趋利避害的选择同样会深入机器人的中枢。
也就是说,IBM推出的系统更类似于一个机器人法官,能够在数据支持下自动判案{3}。在这样的变革中,庭审中心的庭可能突破物理的法庭,法官的心证可能不那么自由,法官的确信有时要基于智能机器人的确信。现做以下假定:一位刑庭的法官,在死刑判决宣布之后执行当天,要去会见死刑犯的家属,目睹生离死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正司法的基石,然而,文字表述的法条并不会自动成为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客观尺度。
也就是说,在法官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有时是不确定的,需要认定的事实有时是模糊的,逻辑过程有时是难以充分的。(5)依据排名顺序提供多个解决方案和最优解决方案。
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合议庭三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6}。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将减少,审案效率会提高。
书记员等事务工作人员可以减少,智能系统数据维护人员必须增加。另一种是模拟人类或生物机体的神经网络算法,不断地向大数据学习,不断地犯错误,不断地吸取教训,不断地改正错误,如自动驾驶、AlphaGo下围棋等。智能机器人思维和推理的一般步骤是:(1)利用设计者嵌入的或后天习得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理解问题涉及的语法和文本,从语言、表情和情景中找出要解决的问题;(2)评估问题涉及的各种含义,界定问题的实质和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未来真的会如哈佛大学未来学家Phil McNally和Sohai Inayatullay在30年前预测的那样吗?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将迫使我们对‘活的概念和权利概念重新定义。
即便机器人法官还只是法院办案的辅助系统以及生物人类法官的智能工具,其对现有审判模式带来的冲击和变革仍然会是相当明显的。其二,对以往数据的学习、记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自组织和自适应能力。
本案被告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已经构成盗窃罪,却与之前类似的许霆案判决大不相同。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心人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可以借助机器人法官提高审判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获得什么样的数据将决定机器人能学到什么。(4)将本案例的关键材料与选定的若干解决方案匹配,并对匹配的吻合度进行评分排名。我们原本希望机器人法官比人类法官更公正,更有效率,铁面无私辨忠奸,可能的结果却是,我们得恳求机器人法官给人类一个公正的判决。于是,一个好的庭审取决于当事人、律师、法官,甚至社会其他成员(如证人、旁听人员)之间的成功合作{7}。电脑量刑固然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主观任意性,但同时也会排除诸如自然法、人权保障、‘有耻且格、预防为主之类的思辨性要素,还倾向于排除对各种不同利益进行权衡、考量等的政策性调整机制。
不仅取决于过去,还取决于当下。这份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誉为最牛判决书充满情感:被告人于德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
从20世纪70年代欧洲出现的法律人工智能库WELBE和LRS至今,人们一直在努力,试图让电脑逐步地代替人脑。如果要让智能机器人准确理解不同种族、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人们以及与时俱进的语言所包含的态度、语义、要旨,我们为机器人准备的语料库能丰富到那样的程度吗?我们的法律用语能精确到那样的程度吗?经济社会的变迁速度远远超过我们制定法条实施细则和分类表的速度,要建设这样的语料库和案例库,其成本会不会使得某些深度参与案件审判的机器人法官没有存在价值? 挑战之二:可以依照智能机器人匹配的吻合度进行判决吗?不同案件之间的吻合度是依据什么确定的?这样的依据可靠吗?可以肯定的是,要件和细节百分之百相同的案件几乎不可能有,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倒是可能。
如果智能机器人成为独立审案的法官,相对固化的程序和算法面对复杂多变的庭审现场,无疑会大量产生和强化这类诉讼突袭。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学界,这类还没有定论的问题很多。
{10}法律的生命不仅仅是逻辑,更是经验和价值。2016年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机器人辅助判案系统,并形象地将该系统称为阿尔法法官。五、结语 智能机器人在司法领域可以大有作为,也应该大有作为。惠阳区人民法院这份万字左右的判决书引发的社会反响强烈而正面。
办案痕迹和质量分析智能化,法官办案的规范性会加强,扁平化的网络监控使得法官考核更容易。{8}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有态度、有情感,这正是与人异类的智能机器人可能做不到的。
譬如,智能机器人确信被告的有罪概率为85%,人类法官该如何抉择?是遵从机器人的判断,还是交给审委会?审判长有多大的裁决权?合议庭中可不可以有机器人法官的一席之地?如果可以有,机器人法官有没有投票权?如果有,权重是多少?由物理器件建构的智能机器人,从低价值密度的大数据中提取所需要的信息并推理,无论是作为书记员,还是作为证据分析的智能专家系统,都存在着出故障、犯错误的可能,由此产生的庭审错误,如何追究责任?从现行司法过程的制度和文化以及审判各方的权利关系来看,必须作出足够的调整才能恰当地容纳和利用这些新人。向过去的案例学习并裁决未来的案件,我们能放心吗? 挑战之五:我们的文化能接受机器审判人类吗?我们真的能给机器人法官人的权利吗?或者说,随着机器人智能的强大,生物人法官可以不给机器人法官审判长的权利吗? 四、不可能完成的独立审判 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独立审案,关键难题有两个:一是机器人能否在大数据处理中准确地还原情感?二是机器人能否恰当地运用法律体系必须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也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怎样在法律的框架内,能动地展示法官的人性、人道和法治精神。
该系统能够在包含数据存储和流程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自动生成最优判决结果若案件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超出法官的知识结构,智能专家系统可能说了算。
根据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事实调查、证据认定、控诉辩护、定罪量刑、裁判说理都应从法庭审理中实现。同样,一套智能系统,存储、搜索、运算、学习功能再强大,也不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器人法官。有人在路口的斑马线上被撞了,如果对目击证人提问:你看见那个被撞的人闯红灯吗?你看见那个被撞的女孩闯红灯吗?与你看见那个低头玩手机的人闯红灯吗?得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同的,尽管证人明白那个被撞的人那个被撞的女孩与那个低头玩手机的人是同一个人。促进同案同判,提高判决质量等。
公正审判所需要的情感难以及时准确地进入机器人的决策系统,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机器人难以习得的智慧,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人性情感、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比装满程序和大数据的机器更能准确地适用和解释法律条文。正如哈耶克所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
例如,目前已经投入使用或即将投入使用的庭审书记员助手、判决书生成系统、同案不同判监测系统、危险驾驶罪判决系统、刑事案件智能辅助系统等,这些系统的投入使用,势必对审判队伍的素质要求特别是辅助人员的构成产生较大影响。我们对于机器人发展空间的认知源于人类对于人脑的运行模式尚知之甚少,关于意识和情感、直觉和语言、艺术和美、伦理和价值、爱和信仰在人脑中是如何产生、表达和相互作用的,我们知道得很少,更别说训练机器。
法官也有公开自己心证的义务,使得当事人有机会针对法官的心证展开诉讼,减少或消除来自法官的诉讼突袭造成的司法不公。作为人类法官的得力助手,在司法事务处理方面,可以给人类法官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援、便利和多种判决参考。